协会的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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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3-12-26
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》我协会制定以下规章制度。

一、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、反映会员诉求、规范会员行为,行业自律,维护会员、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沟通、协调会员与政府、社会资金的关系,促进行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。

二、行业协会发展遵循政会分开,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。

三、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,民主管理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。

理事会为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的决议,向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;
(三)拟定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四)决定新申请入会的会员;
(五)制定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四、理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。理事会议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议决议,应该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。

五、监事会是行业协会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行业协会财务;
(二)监督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决议执行情况;
(三)对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,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提成罢免建议;
(四)提议召开临时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;
(五)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职责时,召集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;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(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)
(七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。

六、行业协会设立的秘书处,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,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。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。

七、行业协会对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故的、严重违纪违法的、发生严重影响汗液声誉事件情形的机构,行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或是通告。

八、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,每年年终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公开下列事项:
(一)会费收支情况;
(二)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;
(三)经费使用情况;
(四)监事会、理事会决议、决定;
(五)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。

九、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挪作他用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、侵占和挪用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,不得利用行业协会谋取私利。

十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未向会员披露的关联交易,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行业协会利益,给行业协会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