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龙岗区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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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3-12-26
一、本单位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和《章程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要求,真实、准确、及时地报送公开信息。
 
二、信息公开要体现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,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,在规定的时间内,通过新闻媒体、公开栏、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,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 

三、信息公开的内容 
1、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,举行的学术交流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,财务状况、承诺服务项目等。 
2、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、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、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,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。 
3、承诺服务项目,应将服务内容、服务形式、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公开。 
4、本单位章程、注册地址、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公开。
5、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公开的重大信息。 
6、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格式,应遵循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,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公开。 

四、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: 
1、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; 
2、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; 
3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公开。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公开违规,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,赔偿损失或者撤换、罢免,直至追究相关责任。 

五、本制度自2021年4月27日执行。